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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0-12-04 来源:移动破碎站厂家编辑:建筑垃圾处理

  为了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更好地理解《普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修改背景

  《普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9年6月1日颁布实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备案审查时,发现《办法》部分内容可能与上位法相抵触,于2020年3月16日函询普洱市人民政府,要求提供《办法》关于建筑垃圾处置备案和消纳场核准制度共四条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的制定依据。按照市政府批示,经市司法局认真梳理相关制定依据,发现《办法》关于建筑垃圾处置为“备案”的规定,与上位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建筑垃圾处置为“核准”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确有不一致之处。为维护法制统一,5月8日市司法局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办法》修订程序,即日市政府批复启动《办法》修订程序,由起草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经市司法局审查后报市政府予以修订。因司法部在备案审查中也发现《办法》与上位法有抵触,7月22日,市司法局收到司法部关于修改《办法》第十八条中“建筑垃圾消纳场核准制度”的备案审查建议。

  二、《办法》修订的内容

  《办法》修订在结构上未作出修改,共七章,条文设置上,删除了十条,增加了三条,修订后共三十一条。每章的内容保留了《办法》的设置,分别为总则、建筑垃圾收集管理、运输管理、消纳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在《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将《办法》第六条调整到《办法》修订第五章。主要规定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概念定义、工作原则、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中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收集管理,共四条。删除《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增加一条。主要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建设工程施工、施工工地的规范要求、建筑垃圾处置中的禁止性行为。

  第三章,运输管理,共四条。主要规定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制度、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运输活动的规范要求。

  第四章,消纳管理,共六条。删除了《办法》第二十一条。主要规定消纳场设置规划及要求、消纳场经营者的规范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五条。将《办法》第六条调整到本章,删除了《办法》第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了联合执法机制、执法检查、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平台、社会监督、投诉举报机制等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三条。删除了《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人员、妨害、阻碍执法或侮辱、殴打执法人员、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共三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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