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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再生砂石骨料,湖南2021年底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40%

2021-03-19 来源:移动破碎站厂家编辑:建筑垃圾处理

  近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县(市、区)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到2021年底,各试点县(市、区)初步建立建筑垃圾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建成一批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规模适宜、管理规范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确定一批技术创新、管理精细、贯彻绿色理念的源头减量示范项目,建筑垃圾申报核准率、收运率、安全处置率力争达到100%,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40%。

  据了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是目前我国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主要方式之一。将建筑垃圾经过初步清理,分拣出可回收的钢筋和木材、再把砖石、水泥混凝土块破碎成骨料,经过筛分,除去杂质,形成一定粒径要求的砂石,然后按级配设计要求在原料里添加水泥和粉煤灰等辅料,加入一部分水后进行搅拌,形成不同的建筑产品和道路建设产品,这些产品完全可以替代普通砂石料用于道路基层。将有利的缓解砂石短缺的现状。

  

  关于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县(市、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现场推进会议精神及有关文件要求,为深入推进全省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经组织有关县(市、区)自主申报,决定在长沙市岳麓区等14个县(市、区)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县(市、区)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政府推进、示范引路、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通过县(市、区)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完善建筑垃圾多元化治理模式。到2021年底,各试点县(市、区)初步建立建筑垃圾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建成一批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规模适宜、管理规范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确定一批技术创新、管理精细、贯彻绿色理念的源头减量示范项目,建筑垃圾申报核准率、收运率、安全处置率力争达到100%,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40%。

  二、试点任务

  (一)推动规划编制落实。对接省市上位规划,结合本地发展水平、处置需求等实际,编制本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建筑垃圾转运调配、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布局、选址和规模,并将建筑垃圾处理相关内容纳入环卫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鼓励探索跨区域的县(市、区)建筑垃圾治理模式。做好建筑垃圾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协同。按照政策规定,通过长期租赁、租让结合等灵活方式使用工业用地,落实用地保障,推动建成规模化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基地示范项目。

  (二)完善配套政策制度。建立处置核准制度,明确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的核准审查程序,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和资源化利用的企业取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建立建筑垃圾收费制度,完善定价办法,规范定价行为,依法科学制定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等方面的政府指导性价格。

  (三)搭建信息监管平台。按有关要求建立动态、闭合的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并与省市两级平台对接,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产生、排放、收集、清运、处置利用等环节的全生命周期监管。

  (四)推进存量垃圾治理。对占用农田、河渠、绿地、公路用地等公共用地和影响城乡环境的存量建筑垃圾,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和措施,确保2021年前完成治理工作。

  (五)抓好源头减量管控。按照《湖南省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实施方案》(湘建建函〔2020〕145号)要求,明确建筑垃圾施工现场限额排放标准,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实施绿色设计、推广绿色施工、引导绿色发展,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运输和处置利用费用纳入工程预算。选取1个以上施工现场作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示范项目。

  (六)强化全程分类管理。规范源头分类、分类堆放、分类清运和分类处置,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按照建筑垃圾的分类要求配置建筑垃圾分类设施,设置指示牌便于识别,用于存放建筑垃圾使用。清运企业应根据建筑垃圾的分类标准分类运输建筑垃圾至处置场所,并根据建筑垃圾种类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环保措施。

  (七)完善落实产业扶持。推动落实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广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市政、水利、交通等工程中的应用,推动落实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替代天然砂石产品用量比例不少于30%。在用地保障、资金扶持、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等方面,研究出台支持政策、制定措施,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

  三、工作安排

  (一)编制试点方案

  各试点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抓紧编制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责任主体、支持措施及时间安排等。各试点县(市、区)要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试点实施方案报送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建筑垃圾联席办”)。

  (二)组织试点实施

  各试点县(市、区)要按照实施方案内容,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开展建筑垃圾治理探索创新,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各市州建筑垃圾工作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对试点县(市、区)的业务指导。建立试点工作情况月报机制,试点县(市、区)每月5日前向省建筑垃圾联席办和市州建筑垃圾工作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省建筑垃圾联席办将适时对各试点县(市、区)工作开展进度进行调研评估。

  (三)推广试点经验

  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县(市、区)试点工作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底。试点工作结束后,各试点县(市、区)要及时总结主要做法、成效、经验以及问题和建议,形成试点工作报告,于2022年1月底前报市州建筑垃圾工作主管部门,经市州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筑垃圾联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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