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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理:《天津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10月起施行

日期:2016-08-15 14:45     作者:莱妮      浏览量:

  从天津市建委获悉,由天津市建委牵头制定的《天津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经天津市多个部门联合会签于日前印发,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将促进天津市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

  该《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按照“谁产生、谁付费,谁收集、谁处置”的原则,实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利用。

  为加强监管,建设或施工、运输等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和排放建筑垃圾的不良信息,纳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对违反本办法的建设、施工、运输、处置单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计量:明确建筑垃圾计量方式

  该《办法》明确了建筑垃圾计量方式。新建项目建筑主体施工产生建筑垃圾量=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建筑垃圾量。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建筑垃圾量。房屋拆除工程建筑面积按照房产证的证载面积计算,没有证件的房屋按实计算。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实际体积(立方米)×1.9吨/立方米。建筑垃圾运输费用列入工程成本,由委托双方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届时发布的造价信息协商确定。

  运输:运输车辆IC卡信息化管理

  建筑垃圾运输前,应当向天津市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时间和路线手续。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的道路运输证。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进行清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IC卡信息化管理。天津市墙改中心对运输车辆的IC卡实施日常管理,并作为对处置和运输企业补贴和处罚的依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信息平台应实现信息共享,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鼓励:税收有减免补贴将出台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符合税务部门相关规定条件和范围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补贴政策和标准由市建设、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