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9
15:08:24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水利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关于强化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佛城管〔2023〕20号
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工作要求,促进建筑垃圾处置监管高效有序发展,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类施工工地或因工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由我市已取得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资质的企业进行综合利用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目前全市投入使用的综合利用企业五区均有分布,主要收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拆除垃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等。
为保障我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明确各类施工工地或因工程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交由我市已取得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资质的企业进行综合利用,严查偷排乱倒建筑垃圾行为,打击散、小、危、脏、乱、差违规作坊,确保在施工、拆除项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处置。市直各部门对其负有监管职能的单位、企业要加强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各级执法部门对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利用或处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以及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严肃追查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规范拆除工程现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要求
佛山市各类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等拆除工程所产生的拆除垃圾是本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主要原料,经调查发现本市拆除工程普遍使用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进行现场综合利用。
为确保依法依规处置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拆除工程现场进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按规定应由经核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现场作业。
三、规范工程施工围挡设置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挤压垃圾违规处置空间,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水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道路交通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待建(储备)地填土等各类工程应按照主管部门明确的标准进行围蔽。
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硬质密闭围挡或围墙,围挡或围墙应做到巩固、稳定、整洁、美观,材料宜选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不应采用彩条布、竹笆、黏土实心砖等。施工工地位于城市主次干道、繁华区域的,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0厘米;乡镇区域的,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0厘米。围挡底部设置不低于30厘米的硬质防溢座。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需要拆除围挡、围墙及防溢座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不具备条件设置围挡或者围墙的,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悬挂围挡信息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开竣工时间、围挡类型、设置期限、管理单位及负责人联系方式、围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建筑垃圾处置证核准部门对现场勘查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排放工地、建筑垃圾受纳场,将不予核准建筑垃圾处置证。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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