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7 来源:移动破碎站厂家
3月3日,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运城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实施办法》(运政办发[2020]4号),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办法》适用于运城市城区范围(包括运城市中心城区、运城开发区、盐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南山生态区)建筑垃圾的分类、排放、运输、中转、倾倒、消纳、回填、再生利用等处置活动。
《办法》规定,建筑垃圾实行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同时,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号)的规定,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授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对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及资源化利用企业授予特许经营权,获得授权的企业成为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单位。
建筑垃圾处置实施核准制(居民住宅装修装饰排放建筑垃圾的除外)。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任何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非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单位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排放。
居民、沿街门店因装修装饰房屋产生的装修垃圾,实行袋装化收集。区域内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指定临时地点分类堆放,并委托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单位及时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定临时地点分类堆放,并委托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单位及时清运。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工程,必须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理完毕,并清洁路面,工程竣工后四十八小时内,应当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建筑垃圾运输时间为22时至次日6时。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时间收集、运输建筑垃圾的,须报经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家规定的中、高考期间等特殊情况下,禁止建筑垃圾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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