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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正式印发

2018-11-21 来源:移动破碎站厂家编辑:建筑垃圾处理

  

       7月13日,山西省住建厅传来消息,《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其中提出,对堆放量比较大、比较集中的堆放点,经评估达到安全稳定要求后,可开展生态修复,改造成公园、湿地等。

  《实施方案》明确,山西省各市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行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消纳行为的监管和联动执法,对于违法违规的建设、施工、运输和消纳处置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

  自2018年起,山西省各市要全面排查建筑垃圾堆放点隐患,检查评估堆体稳定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堆放点,制定综合加固整治方案,明确分年度治理目标,力争2020年前完成。对堆放量比较大、比较集中的堆放点,经评估达到安全稳定要求后,可开展生态修复,改造成公园、湿地等。

  在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面,山西省各市将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分布及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要求,合理规划布局,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的处置方式,至少规划建设1个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为核心,规划建设新型建筑材料产业化园区,鼓励其他新型建材企业、建筑产业化企业入驻园区。

  同时,山西省还将把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在工程建设中优先推广使用。申报绿色建筑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山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比例。结合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治理、城市生态修复等,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

  根据《实施方案》拟定的年度工作目标,2018年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要不低于5%,2019年不低于15%,2020年不低于3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环卫局、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号)要求,切实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推进资源化利用,现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11日

  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号),切实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任务

  各市要根据区域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建筑垃圾科学治理和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编制实施方案,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及技术方案,明确融资模式、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确保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有序开展。

  2018年9月30日前,各市要将编制完成的建筑垃圾治理中长期规划报厅城市建设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拟定的年度工作目标,2018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要不低于5%,2019年不低于15%,2020年不低于30%。(责任部门:厅城市建设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环卫局、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二、扎实推进重点任务

  (一)严格处置核准

  各市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行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消纳行为的监管和联动执法,对于违法违规的建设、施工、运输和消纳处置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任部门:厅城市建设处、稽查办公室,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环卫局、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二)全面排查堆放点隐患

  自2018年起,各市要全面排查建筑垃圾堆放点隐患,检查评估堆体稳定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堆放点,制定综合加固整治方案,明确分年度治理目标,力争2020年前完成。对堆放量比较大、比较集中的堆放点,经评估达到安全稳定要求后,可开展生态修复,改造成公园、湿地等。(责任部门:厅城市建设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环卫局、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三)推进拆迁项目建筑垃圾就地利用

  自2019年起,对拆除量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拆除类项目,各市应要求拆除方案包括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内容,符合条件的要在拆除现场建设临时性(或半固定式)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就地就近利用,待任务完成后拆除。(责任部门:厅城市建设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环卫局、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四)加强施工现场监管

  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逐步推进按工程弃土、可回收利用金属、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砌块砖瓦分别投放,运输单位要分类运输,禁止将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加强对建筑垃圾分类存放和密闭储存的监督管理,促进源头分类。对新建建筑要推行绿色施工,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符合《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要求。建筑垃圾产生方要将建筑垃圾交由具备资质、管理规范的专业运输企业运输。(责任部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城市建设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环卫局、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五)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各市要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分布及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要求,合理规划布局,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的处置方式,至少规划建设1个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为核心,规划建设新型建筑材料产业化园区,鼓励其他新型建材企业、建筑产业化企业入驻园区。(责任单位: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城市建设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环卫局、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六)加强技术研发和标准编制工作

  将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关技术研发列入我厅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内容。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积极开展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骨料系列建材生产关键技术、再生细粉料活化技术、专用添加剂制备工艺技术等研发,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扩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范围,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附加值。(责任单位: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标准定额处)

  (七)大力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在工程建设中优先推广使用。申报绿色建筑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山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比例。结合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治理、城市生态修复等工作,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凡能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优先使用。申报省级以上(含省级)优质工程、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等建设项目,在评选中对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项目予以加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科技成果,优先纳入建设科技成果登记,重点推广。(责任单位: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城市建设处、建筑与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环卫局、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三、贯彻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市要明确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牵头部门,分解落实配合部门责任,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检查辖区新建、拆除性工程建筑垃圾许可办理和清运情况。倡导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联动执法、依法处罚。建立涵盖车辆资质、安全、环保、许可等要素的执法取证、执法处罚、案件转移等联合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完善社会监督、群众举报制度,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管。(责任单位:厅城市建设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稽查办公室,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环卫局、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请各市于2018年7月31日前填报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牵头部门情况表(附件1)及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流程,上报厅城市建设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二)大力培育示范典型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延伸产业链,参与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技术装备水平和较强产业竞争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发挥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市场等带动作用。深入研究建筑垃圾治理的方式方法,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和安全处置,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建筑垃圾治理经验。(责任单位: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城市建设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环卫局、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三)建立考核评估制度

  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统计月报制度,每月22日前,各市牵头部门要填写《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统计表》(附件2),报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我厅对各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汇总,掌握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情况和趋势,并开展考核评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首次填报工作可于7月31日前与附件1一同报送。(责任单位: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城市建设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环卫局、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四)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各市要在探索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的基础上,加快推进ppp等特许经营模式。积极争取财政资金适当奖励,引导和带动其他社会资金自主投资,建立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厅城市建设处、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环卫局、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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