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日渐突出。其主要原因:一是蚌埠建设项目比较多,地下空间利用大,出土量大;二是现在用土、需土地方比较少;三是建筑垃圾管理比较复杂,属地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主动性不够,政府组织不到位,要求不明确。对此群众怨言、社会舆论压力大,方方面面指责多,媒体曝光多。为有效解决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中发生的抛洒滴漏、偷倒乱倒、扬尘污染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责职明晰、齐抓共管”的体制机制,强化源头防控和过程监管,努力做到管理无真空、不缺位,确保市区建筑垃圾处置及时、规范、有序、有效,全面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和管理水平,制定出台《办法》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重点是什么?
《办法》明确要求:建筑垃圾管理要紧扣“建筑工地、运输过程、渣土堆放”三个关键环节,强化渣土运输处置全程闭合管理。
三、什么是建筑垃圾?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四、《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市辖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淮上区、高新区、经开区等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市辖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的建筑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六、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是什么?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国土资源、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七、建筑垃圾如何处置?
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未获得核准的,市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因装饰、装修、维修、建造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
八、《办法》对施工工地管理做了哪些规定?
施工工地是建筑垃圾的出土点,也是产生建筑垃圾的源头,《办法》对施工工地的管理、建筑垃圾外运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管理进行了规定。明确建设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前须向城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与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与有《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的渣土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建筑垃圾运输扬尘防治责任,严格落实“工地道路硬质化、渣土车全密闭化、整车(车轮、车身)全冲洗化”后上路做到不抛洒、不乱倒的工作要求。
九、《办法》对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做了哪些规定?
《办法》规定,实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运输企业应向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从事运输活动。个人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作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员须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所有运输车辆统一安装GPS定位系统,并接入数字化城管信息平台,实行全天候监管。不符合基本车型、核载质量要求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运输期限和时间、建筑垃圾产地、类别、运输线路、消纳处置场地运输。
十、《办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设定了哪些惩处措施?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或违反规定外运建筑垃圾的,对运输企业所属运输车辆超载超速、不密闭运输、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十一、工程渣土消纳处置场如何建设与管理?
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经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地勘察,可以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保持驶离场地的车辆清洁。
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的建设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会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规划,市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审查、报批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承担辖区内工程渣土消纳处置场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监管主体责任。工程渣土实行有偿处置制度,处置收益用于消纳处置场地的建设和管理。消纳处置场应具备良好的道路环境,适合重型车辆的进出;场区出入口须设有车辆冲洗设施与污水处置设施,进出口道路硬化,严禁运输车辆带泥上路;配备大型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消纳场地卸载工程渣土。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及时清运处置辖区内偷倒乱倒的无主渣土及建筑垃圾。
十二、如何鼓励市民群众参与建筑垃圾管理?
相关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宣传,让社会各界知晓、关注、参与。城管、建设、公安交警部门分别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对举报的乱倒渣土、抛洒、施工工地不按规定管理和运输车辆不洁上路、超载、超速、未密闭运输等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十三、相关职能部门在建筑垃圾管理中的职责是什么?
建设部门负责除拆迁施工工地以外的建筑垃圾处置的现场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有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明确渣土运输扬尘防治责任,严格督查落实“工地道路硬质化、渣土车全密闭化、整车(车轮、车身)全冲洗化”后上路做到不抛洒、不乱倒的工作要求。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牵头负责渣土运输、处置全过程的巡查和监管,负责将发现问题及时移交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处置,并监办处理结果。及时查处抛洒滴漏、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的违规行为。
十四、通过哪种途径举报违规行为?
可以拨打下列电话进行举报:(一)市长热线:12345;(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投诉热线:3113110。
十五、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如何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应责令损害者赔偿损失。
十六、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如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有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的,由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七、《办法》的施行时间?
《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