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理:用利益补偿化解垃圾处理邻避效应
我国台湾省新北市近日出台《新北市垃圾处理场(厂)营运阶段提供回馈金自治条例》,授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焚烧处理厂和填埋场周边适当距离内的社区予以回馈补助,并规定回馈金主要用于公共设施建设与管理维护、环境检测鉴定、全民健康保险补助等项目。
其实,给予垃圾处理设施周边社区回馈补助并不鲜见,台北市和广州、北京等城市也都有类似的回馈补助做法,台湾习惯称之为回馈补助,大陆则习惯称为生态补偿。不论冠以什么名称,其性质都是利益补偿。
之所以要给予垃圾处理设施周边社区利益补偿,乃是因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对当地的经济、环境和发展机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如影响当地房地产升值,这是最明显的影响之一。弥补负面影响的实惠、直接方法便是利益补偿。笔者认为,完善利益补偿制度,有助于化解垃圾处理的邻避效应。
首先,明确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垃圾处理是一种经营性服务,补偿主体理当是垃圾处理服务的受益者(即垃圾排放者)。因此,垃圾从哪里来,哪里就得提供利益补偿,可要求每吨垃圾加收一定的补偿金。补偿对象没有补偿主体那么容易确定,关键是不容易确定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而且,衡量确定影响范围与程度不仅仅是一项技术性工作,也是一项社会心理鉴定工作。但是,建立健全利益补偿制度必须明确补偿范围及其补偿标准。
其次,明确利益补偿的运行机制,包括核算方法、运行方式和评价机制。核算方法需要评估补偿主体因素、补偿对象因素和政府因素,并建立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的良性博弈方法,直至确定补偿标准。运行方式,理论上讲最好由补偿主体与补偿对象直接完成,但在政府主导垃圾处理的现状下需要政府主导。例如,广州市利益补偿运行方式是市将补偿金划拨给区,再由区划拨给镇,镇再分配给村,最后由村计划使用。这种方式有利于减轻市、区政府的工作,实现精准补偿,但居民个人获益大小取决于镇、村的利益补偿分配方案。
第三,建立利益补偿的评价机制非常重要,但往往被忽视。跟踪补偿对象、补偿主体与政府相关因素的变化,及时、准确评价补偿效益,判断补偿是否有效,对进一步完善利益补偿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实现利益补偿动态化的保证。如果利益补偿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就要对补偿方式方法予以修正;如果一些重要因素或其主要方面没有达到预期,就要进行相应调整。为此,需要做好补偿实施前的本地调查和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调查,并建立完整的调查分析资料档案。
此外,需要探索多种利益补偿模式。完善市场型和市场导向型垃圾处理运行机制,为建立多样化生态补偿模式奠定基础。创新利益补偿形式,逐步建立资金补偿与配套性公益服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经济发展替代项目对口支援、政策扶持等多样化补偿形式。完善补偿费转移分配途径与方式方法,探讨垃圾排放权/处理权交易模式,充分发挥输血型补偿方法的作用。同时,拓宽造血型补偿方法的应用范围,创新造血型补偿方法的运行机制,逐步提高造血型补偿方法的使用机会。例如,建设垃圾焚烧、填埋处理设施时,可就近配套建设拆解与二次分拣设施、二手交易市场、再生资源利用设施、集散中心等相关设施,甚至建成循环经济园区,推动造血型补偿方式的应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总之,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拓宽利益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渠道,形成补偿主体多元化、补偿形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监督管理法治化的利益补偿模式,化解垃圾处理邻避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