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促进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10日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有效解决建筑垃圾围城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豫政〔2015〕39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重要意义
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与改造的提速,建筑垃圾大量产生。建筑垃圾是城市矿产,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可节约大量土地、天然原材料、煤炭等资源能源;可减少污染,改善城市环境,降低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指标;可新增就业岗位,带动装备制造业和服务业发展,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化发展,对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实力开封、文化开封、美丽开封、幸福开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纳入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内容,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16年年底,建成和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到2020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各县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
三、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
(一)规范处置核准。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消纳行为的监管,市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的企业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二)加强源头治理。加强包括拆除在内的施工工地管理,施工工地必须设置相关防污降尘设施,硬化施工道路和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驶出工地车辆经冲洗后方可上路行驶;要有待运建筑垃圾覆盖设施,防止出现工地扬尘。
各区政府要对本辖区内占用农田、河渠、绿地以及待开发建设用地等的存量建筑垃圾,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有序开展治理,有效解决建筑垃圾围城、填河等问题。
(三)推行分类集运。建筑垃圾要按工程弃土、可回用金属类、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砌块砖瓦类分别投放,运输单位要分类运输。禁止将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拆除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经环保部门专项验收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拆除。如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要向市环保部门报告,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强化运输管理。建筑垃圾要由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须达到建筑垃圾清运车辆从业标准,要安装全密闭装置、行车记录仪和相应的卫星定位监控设备,严禁运输车辆沿途泄漏抛洒。严禁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和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管,建立运输安全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加强驾驶人员培训和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加强对运输企业的行业监管。
(五)严格消纳管理。鉴于开封市顺达建筑垃圾处置场是我市目前唯一经市政府核准从事建筑垃圾消纳的企业。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对其加强行业监管,督促其建立健全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建筑垃圾消纳企业不得无故关闭或拒绝建筑垃圾进场,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关闭的,要及时报告市城市管理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
(六)加强联动执法。市城管、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执法,建立联动体制机制,依法对未经核准处置、未经核准运输、随意倾倒抛撒等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推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市场化
(一)实行特许经营。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特许经营、循环利用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机制。各地要建立完善的特许经营招标投标、运营监督、市场准入退出、履约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等机制,采用招投标方式授予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消纳或资源化利用企业特许经营权,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处置。
(二)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包括运输费、处置费)。建筑垃圾处理费(包括运输费、处置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建筑工地用于自身回填的建筑弃土不缴纳垃圾处理费。
五、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一)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的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用,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要严格控制废气、废水、粉尘、噪音污染,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二)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政府采购目录,在工程建设中优先推广使用。申报绿色建筑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比例。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凡能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鼓励优先使用。在满足公路设计规范的前提下,优先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用于公路建设。申报省级以上(含省级)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的建设项目,要优先使用掺兑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砂浆。
(三)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用地实行政府划拨。制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扶持政策,加大对利用建筑垃圾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项目和使用建筑垃圾再生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的支持力度。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节能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增值税等财税、用电优惠政策。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联动机制。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城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和各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成立以主管副区长和征收办主任为领导的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责任目标管理体系,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监督考核。
(二)明确责任。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联动,明确各单位分工,加强联合管理执法。各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市城管局:作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封市城区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企业的核准、建筑垃圾处置场的监管等各项工作。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封市城区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建筑垃圾处置文明施工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审核和建设工程结算价款竣工备案时及时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对拟征收项目中的建筑垃圾装车、清运和处置费用的前期概算的审核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注册登记工作,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超速、闯禁行等交通违法行为。抽调专门警力参与建筑垃圾日常管理执法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经费,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和清运手续的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不得将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纳入工程结(决)算。
市审计局:负责对房屋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和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单位的建筑垃圾装车、清运、处置费缴纳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场建设土地划拨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超载超限车辆。
市环保局: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市“两改一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月统计各辖区所拆除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户数及房屋拆除面积),并及时书面通知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将拆迁工地建筑垃圾处置率纳入“两改一建”考核指标。
各区政府:各区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应在房屋拆除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负责本辖区抛撒建筑垃圾的清扫保洁工作。
(三)加强督查,跟踪问效。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对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查,跟踪问效,对违反规定或不履行职责者进行问责处理。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并公布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举报投诉电话和微信平台,对经核实的举报行为进行奖励。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有效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