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15
13:44:23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3日
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两年行动方案(2024—2025年)(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四川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秉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产业化为导向,加快完善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中端收运、末端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全省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我省人居环境高质量发展,助力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
(二)主要目标
到2024年,全省城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全过程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能力基本满足需求。到2025年,基本建立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分类处理和全过程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
二、重点任务
(一)编制专项规划。各城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快完善本地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编制过程中要充分摸清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及处置现状,科学预测城市建筑垃圾变化趋势,按照“一城一策”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目标,构建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运行管理体系,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与资源化利用厂的用地需求,确定近远期重点建设项目和保障措施。各市(州)专项规划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管理。(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市(州)人民政府等)
(二)推动源头减量。树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理念,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在设计阶段,优化竖向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加强设计与施工协同,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同时在初设审查中进行相应审查。在施工阶段,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提升施工组织和管理水平,采用先进工艺,优化施工流程,提高专业化程度,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减少建筑垃圾产生,明确建筑垃圾管理人员,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划定建筑垃圾分类贮存场所。在拆除阶段,合理设计拆除程序,按照直接利用和资源化要求分类堆放建筑垃圾,研究制定大型拆除重建项目现场实施资源化利用的管理要求。(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地方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负责,不再列出等)
(三)实施分类收集处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完善落实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收费制度,对产生建筑垃圾的主体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种类型收缴处置费用。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再利用和无害处置等全过程管理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工程方面,施工现场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堆放管理制度,实施分类收集和堆放。鼓励各城市根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土石方供需信息发布平台,力争实现供需平衡、资源合理配置。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主要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道路建设、矿山修复、复垦复耕或者砖瓦制品生产等。施工现场的工程垃圾、装修垃圾按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其他类进行分类收集到暂存点,暂存点需落实防尘降尘措施,再分类运输至建筑垃圾终端处置设施进行处理。拆除工程方面,施工单位应合理设计拆除程序,根据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垃圾成分分类堆放建筑垃圾,一般拆除垃圾应按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其他类进行分类后运输至建筑垃圾终端处置设施进行处理。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全程参与拆除工作,协同施工单位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分类,便于终端更好地进行资源化利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方面,装饰装修、修缮维护产生的装修垃圾、工程垃圾主要按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其他类进行分类。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设置装修垃圾暂时存放场所;不具备设置条件的或者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投放至街道(镇)或社区统一设置的装修垃圾暂时存放场所。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未经核准的企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管。无法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进入处置场所无害化处置。(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四)严格运输监管。依法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制度,结合城乡环卫一体化体系建设,将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和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纳入监管,施工单位和暂存场所设置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推动各市县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定位设备终端,将监控信号接入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鼓励安装具有称重功能的车载监控终端。在运输建筑垃圾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不得将建筑垃圾运至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准的处置工厂。各地应健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信用评价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船信息,严厉查处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超经营范围运输、超速超载、抛撒滴漏、沿途丢弃、不按规定路线与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五)加快存量治理。各城市对存量建筑垃圾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按属地原则组织开展辖区存量建筑垃圾摸底调查,并按底数清、数据准和全覆盖、无遗漏要求建立台账。其中,省级试点城市探索建筑垃圾存量治理机制,根据排查情况,按照“一处一台账一措施”的原则,综合考虑存量建筑垃圾的体量、位置及周围环境等各种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计划,明确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措施、资金来源和完成时间节点,全面推进、妥善治理存量建筑垃圾。同时,按照“治理一处、核实一处、销号一处”的要求,严格对标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治理成效复核和销号工作。完成治理的点位要及时报地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复核销号,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等)
(六)推进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机制,依法开展特许经营,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建设、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厂。各地应当根据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设施建设,合理设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消纳处置场与转运调配场、临时堆放点,并加强用地和资金保障。同时,精简项目审批环节,加快办理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鼓励采用BOT等模式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尽早形成与当地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能力。鼓励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区域共建共享,提高协同处置能力。(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
(七)引导产业发展。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要求,规范全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核准,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垃圾产生量、处理方式等技术合理性审核,严禁任何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鼓励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建筑垃圾处置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或分包的方式,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利用等处置工作。鼓励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延伸产业链,取得相应资质后,全过程参与建设工程拆除、建筑垃圾收集与资源化利用各环节,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模化、高效化、一体化发展。鼓励现有的资源化利用企业扩大规模,按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进行技术革新和设备升级,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应重点培育1—2个技术装备先进、能源消耗低、环保安全达标、资源化利用程度高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逐步形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八)推广再生产品应用。完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市场推广机制,加快研究制订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工程应用技术标准,建立再生产品清单,丰富再生产品种类,拓展应用范围。工程造价部门应将再生产品纳入工程造价信息目录,加强本地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市场调查,定期向社会公布,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供市场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部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占同类建材用量比例不低于10%,应用情况作为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的评价内容。鼓励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和设备研发,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九)提升监管能力。依托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建立全省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各城市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建立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平台,及时公布建筑垃圾产生位置、种类、数量、运输、处置、再生产品等信息,将源头排放、审批备案、运输企业及车辆、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厂、违规失信等基本信息纳入平台监管,实行市域内统筹,实现对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管控和流向追溯。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依托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各市县建筑垃圾产生与处置利用信息发布机制。运用视频监控、车辆轨迹、卫星遥感等监测技术,通过报警通知、手机APP等执法工具,采取日常巡查、设卡检查、跟踪溯源等方式,实现多部门联合执法,定期开展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构建建筑垃圾管理市场诚信体系,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健全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规范责任主体行为,接受公众举报,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信息。(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等)
(十)加强科技支撑。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支持相关技术标准、课题的研究和编制,组建省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中心。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加大新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成套装备研发,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鼓励开展建筑垃圾“零排放”试点项目建设,通过巩固试点、总结经验、推广扩面,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十一)开展省级试点。结合国家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情况,选择 3—4 个意愿强烈、制度体系较完善、资源化利用有基础的地级市开展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省级试点,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引导各地互学互鉴。通过试点探索建立源头排放控制有力、密闭运输监管严格、消纳处置利用规范的建筑垃圾管理机制,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与产业化发展,促进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试点城市基本形成较完善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体系。(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级层面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全省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市(州)推动任务落实。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工作,结合本方案制定本地区落实措施,抓紧编制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将建筑垃圾治理纳入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清单,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明确目标任务,确定部门职责,进一步充实各地建筑垃圾专职管理力量,研究制定各项配套政策,确保任务落地落实。
(二)落实要素保障。省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继续在项目和资金上予以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加以落实,可根据各地实际,对利用和处置设施提出合理的用地政策,无害化处置场所有复垦等功能需求的,鼓励采用临时用地等方式,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建设。各地要积极对接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等重大战略和部署,争取国家重点支持;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分类收费机制,依法将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提升设施可持续运营能力;要继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大力支持各地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创新投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推动绿色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专项贷款等支持项目建设,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三)压实属地责任。各市(州)要切实履行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培育行业骨干企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项目选址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经费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源头减量和再生产品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源头减量和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工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推进处置项目建设,加强处置企业的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查处。
(四)完善支持政策。各市(州)要按照《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和《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等有关规定,落实财税扶持政策,结合实际加快研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再生产品生产和使用等方面财政补贴政策,可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要拓宽投融资渠道,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参与建筑垃圾源头分类、中间运输、末端处置和利用全过程。
(五)加强教育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在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常识,推广建筑垃圾治理有关典型经验做法,有序向公众开放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增强社会公众节约资源和环保的理念,提高社会参与度和认知度,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相关术语及释义
1.建筑垃圾。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2.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指将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进行分类处理。
(一)工程渣土。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二)工程泥浆。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三)工程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四)拆除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五)装修垃圾。指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建筑垃圾经就地利用、分散或集中处理转化为资源化利用产品量占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不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比值,包括施工工地现场就地生产再生产品及经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处理生产再生产品。
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当地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回填利用、回收利用、资源化利用等汇总的利用量,占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的百分比,包括工程渣土的堆山造景、场地找平、路基回填利用。
计算公式: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量+回填利用量+回收利用量+资源化利用量)÷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
5.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如再生粉料、再生骨料、路基材料等)和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砖、再生混凝土砌块、再生混凝土墙板、再生装配式建材、环保砖、烧结砖和烧结砌块等)。
6.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符合相关规划,具有与拟接收建筑垃圾相符的工艺、装备及设施,具备健全的生产、安全、卫生及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取得相应许可的固定场所。
7.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指用于堆放暂时无法进行利用的建筑垃圾和运输距离远、需要中转的建筑垃圾的场所。
8.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指对建筑垃圾中可利用的成分进行再加工,制成骨料、砌块等建筑材料的设施。
9.存量建筑垃圾。指辖区内未规范处置、无序堆放的建筑垃圾。
欢迎来厂考察更多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