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

2024-3-26

1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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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宁建发〔2023〕47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税务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科技和信息化局、社会事务局:

  为加强我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城市建设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优化建筑垃圾治理结构,增强治理效能,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快构建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为落实减排降碳目标、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市更新行动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源头减量。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垃圾源头管理,积极推广减量化措施,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坚持分类管理。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进一步细化分类要求,提升分类管理水平。

  ——坚持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运行单位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机制,提高管理成效。

  ——坚持资源化利用。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强制应用,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区地级城市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全过程管理体系基本建成,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水平明显提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县城初步建立全过程管理的建筑垃圾综合治理体系,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源头管理

  1.狠抓源头减量。在工程建设领域推广绿色施工,实施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源头减量。建设单位要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方案等文件应包含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垃圾减量化有关规定,优化建筑设计,科学组织施工,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充分利用建筑垃圾。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新建居住建筑推广精装修,大幅降低建筑施工和房屋装修建筑垃圾产生。

  2.加强拆除性垃圾管控。房屋拆除后产生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优先使用移动式处理设备实行就地处理。不能就地处理的,运至资源化利用企业厂区。落实拆除性垃圾清运责任单位和监管部门,拆除施工结束一个月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运完毕。

  3.规范装修垃圾处置。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装修垃圾。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及时清运、利用或者处置,并承担清运费用。装修垃圾贮存点、中转站的设置应当遵循就近方便原则。

  (二)加强全过程管理

  1.严格备案核准。建设(拆除)、施工等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在施工前,应到所在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理,严禁任何单位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要求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2.规范运输管理。需外运建筑垃圾的建设(拆除)工地,施工企业要与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消纳场签订运输、处置合同。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违者倒追委托处置单位责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按照当地交警、城管部门指定时间、路线行驶。全面实行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实现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可追溯、可查询,并实现信息共享全覆盖。坚持疏堵结合原则,加大未经核准渣土运输行为的整治力度。

  3.加强工地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落实源头管控责任,将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要求纳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安全、诚信管理等考核指标范围。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主动公开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及处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落实进出口道路硬化、运输车辆冲洗、堆放点覆盖和配备降尘设施等要求,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不得擅自倾倒、遗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4.强化处理监管。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处理单位进行动态监管,主动公开处理单位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设置处理场所,场内实行分区作业,配齐各类作业设施,制定环境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控等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处理场所不得受纳生活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

  5.加强安全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安全管理。运输单位应当加强驾驶员和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防止行车事故发生。处理单位应当落实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安全运营。

  (三)治理存量建筑垃圾

  对现有占用农田、河渠、绿地、铁路及公路保护用地的存量建筑垃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和措施,确保2025年年底前完成治理工作。对城市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现存的渣土堆,短期内不能清理的,应在安全加固、地形整理基础上,鼓励土地产权人进行绿化。

  (四)强力推进资源化利用

  1.拓宽应用领域。多措并举,积极引导、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变废为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办法和激励政策,健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应用体系,不断提升再生建材产品质量,促进再生建材行业生产和应用技术进步。培育一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开发、应用与集成。积极推进再生产品在工程建设中优先推广使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的路基施工和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要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和填垫材料。

  2.完善技术体系。研究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标准规范和再生产品的工程应用技术规程,为推广应用提供技术和标准依据。鼓励高校、科研单位、建材生产企业成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创新联盟,研究开发、组织引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共性关键技术,提升行业技术水平。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路面透水砖、自保温砌块、市政工程构配件等附加值高的新型绿色建材,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拓展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领域。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产生者委托他人处置装修垃圾的,应承担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费用,受托单位可根据实际,明码标价采取“按袋”、“按车”或“按重量”等方式收取费用。切实加强建筑垃圾处理费收缴与使用监管,建立建筑垃圾产生方、运输方、处置方、监管方互通信息、相互监督、配合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支持政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属国家和自治区鼓励支持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自然资源部门要优先供地,属于《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划拨方式供应建筑垃圾贮存、利用、处理等设施的设置和用地。税务部门要落实增值税、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优惠政策。鼓励绿色信贷,支持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企业发放绿色债券。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纳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范围。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优先采用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各地要制定支持政策,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

  (三)建立信息平台。各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垃圾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公布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资源化利用企业及处置能力、消纳场位置及容量、有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等基础信息,公开建筑垃圾产生量、各类资源化利用需求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信息平台要同步建设渣土车管理和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违法信息模块,加强渣土车动态监管,公开违反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法律法规规定的施工企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渣土消纳场名单,以及处理处罚情况。

  四、加强领导

  (一)密切部门配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厅、宁夏税务局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要用足用好国家和自治区在生态文明建设、循环经济、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PPP项目等方面有关优惠政策,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各负其责的协调推进机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监督考核。各市、县要将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并适当增加考核权重。各地城管(环卫)、公安交警、生态环境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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