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8-14
16:12:08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促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强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1〕7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为统领,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进“无废城市”建设,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原则,系统谋划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逐步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机制,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不断推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机制,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打通资源化利用链条,到2026年底,力争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8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效率和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精细管理
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堆放制度,合理利用符合回填条件的建筑垃圾进行回填,通过设计深化、施工组织优化、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施工过程精细化管控等方式,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二)提升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比例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含在建地铁项目),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按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种类及适用工程部位》(附件1)要求,在适用工程部位按照应用尽用、同价优先原则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应满足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现行相关环境安全标准。鼓励其它建设项目参照要求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市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调整再生产品种类及应用要求。
鼓励我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在满足相关规范标准及结构安全的情况下优先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再生骨料等产品。
(三)发布再生产品信息价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本地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市场调查,将再生产品纳入工程造价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为工程建设预决算提供依据。
(四)加强再生产品使用监管
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工程应用情况纳入“成都市建材使用管理一网通系统”管理。通过信息的分类汇集、智能分析和监测预警,实现工程项目资源化利用情况的线上监管。对接建筑垃圾处置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形成治理合力,实现建筑垃圾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完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将工程项目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置与资源化利用落实情况纳入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不断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管理水平。
(五)落实市场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将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建筑垃圾末端处置与循环利用可参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参考方案》(附件2);建设单位应确保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适用部位的使用符合要求,在设计任务书和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设计要求;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的施工组织方案审查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附件1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交底中明确具体使用工程部位和产品;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情况。
设计单位应按照政策规定和设计任务书要求在设计文件中载明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要求。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在指定工程部位按规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建立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台账。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相关工程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组卷备查。
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做好监督指导,发现未按设计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行为,责令施工单位及时纠正,并报告该工程的质量监管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职责分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工作,加快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加强行业指导和政策支持。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的监管工作,按照项目属地原则加强日常检查,督促参建各方严格履行职责。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应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履行进场验收和复检责任。
(二)积极引导支持。将工地现场的建筑垃圾管理情况纳入绿色标杆施工工地创建考核。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情况纳入优质示范工程等行业领域工程评优范畴。积极引导企业申请超长特别国债资金支持用于设施设备更新。
(三)强化行业自律。建筑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有关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交流和推广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共享信息,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会员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的管理。
(四)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普及绿色发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基本常识和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参与度和认知度,为开展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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